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与1998年6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名称并不完全相同,但的确是前者的延续。新法律在多方面均有所改进、明确和增强。涉及到的关键字词有这些:中医,基层医疗,医师收入、培养与保障,公共医疗与防疫。而提及次数比较少的则是:互联网医疗,医联体,但是被提及的条目比较明确且重要,可见这两大新体系在长期视角来看,还属于探索阶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属于法律性质的文件,但我们对这份文件的解读,也能看出政策对未来的方向。下面,我们来看看些细节。
中医 —— 不仅仅是国粹,想方设法弘扬国粹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第三十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从如此多条目中提及“中医”,并且明显对中医略有优待中可以看出,国家希望推广弘扬中医、中药。
其实,在医疗行业的“崇洋媚外”情绪是非常严重的,这里说的崇洋媚外是一个现象,并无贬义。中国在西医领域与国外差距比起芯片行业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西医基于循证医学固然有其优势,但中医也是从古流传至今的特色医疗体系,如果最后只能成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非常可惜,随着医疗科技一次次取得进展,高层也渐渐发现这些成果都在西医领域,中医却渐渐没落了,再放任下去,连中医教学都会出现年龄断层。完善中医体系,让中医体系规模化甚至走出中国,是政策的一大方向。
基层医疗 —— 就像基建一样,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重头
第三十七条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四十一条 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第四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基层医疗一直是国家公立医疗体系中不可或缺又极度缺乏活力的板块。一方面,要实现《健康中国2030》目标,将疾病扼杀在摇篮里,最重要的就是预防工作,而实现预防工作最重要依赖的环节就应当是基层医疗。但另一方面,基层医疗由于在后期的收入、晋升以及专业度上,都有明显的天花板,被认为是医师行业的冷宫。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法律层面在收入、晋升、培养、培训给予保障,且在所有相关条目的开头均已“国家”或“国家机构”开头,以表明这些措施都将由国家驱动,国家是当之无愧的第一责任人。特别的,如果在基层医疗能够结合上一节提及的中医技术,则会得到加倍重视,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希望看到的中医发展切入点。
再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可以看到“三明市”代表着政府政策方面的方向,这是医疗改革的大头,必然是大动作大产出。但长期看来离不开精耕细作,精耕细作离不开基础设施,所以加强基层能力,盘活基层资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现通过法律予以背书,可见决心之大。
医师收入、培养与保障 —— 责任主体是政府
第二十七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这一节所指的“保障”是多方面的,从收入保障到安全保障、培训培养保障、执业保障。政府则成为了提供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但是要注意,“医师要赚该赚的钱,不能赚不该赚的钱”,是这一部法律要体现的主旨之一。经过多年努力与尝试,如果不解决医生收入问题,想要让医生安安心心留在原岗位上为公立医疗做出贡献,着实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如果没人能解决,那么医生只能靠自己解决。虽然过程中考虑过民营资本介入来盘活,但是效果并不理想,魏则西事件后,民营医疗无论好坏,基本都被一棒打死,近几年只有高端医疗还在利基市场中找到一条路。那么现在就到了要正面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但本法律并不是“提升医生收入”的指导文件,而是以法律明文告诉医生该赚什么钱,不该赚什么钱。
另一类保障则主要体现在“安全”上,这种安全既有人身安全,也有医疗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伦理安全等,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社会频现的医闹现象,在法律层面予以最有利的支持;还解决原来法律中只描绘大道理却容易让个体医生陷入窘境的难题,明确了危机情况下患者、机构、医生的职权。总体就是要解决谁闹事有理。
公共医疗与防疫 —— 高效调度,抗疫就是抗战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2020年疫情以来,几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其他任意一个国家可以复刻中国这样子的管控能力,这与国家的公共医疗体系密不可分。
公共医疗体系的建设目的除了有让医疗公平化以外,还要能够在关键时刻听党指挥,疫情就是这种关键时刻的体现,事实上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医护人员拒绝参与到抗议任务中去。抗疫某种情况下和抗战是一样的,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公立医护人员拒绝执行抗疫任务和士兵拒绝执行战场指令也是一样的。
新法律将这种拒绝执行定义为了违法,而不仅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一方面,这是为了应对抗疫长期化;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出现了生化、病毒袭击,这也将是一种新形势的战争,医护人员是这个战场上的士兵。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
有医联体无互联网医院 —— 体制内外,明确主从
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全文总共有两处明确提出了“医联体”与“互联网”概念,这也是两个新兴概念首次进入到法律文件中。对于亲生儿子“医联体”来说,法律条目实实在在地方便了医生在体内的执业,可以说,通过本法直接将医生的“执业地点”从单一医院扩展到了整个医联体内任意一个医疗机构,可以想象的是未来大三甲医院的医生通过远程问诊的形式接入到社区医院医生诊室开展医疗工作。
而“互联网医院”并未出现在法律文件内,仅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字眼出现,虽然这并非对互联网医院(特别是非公立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如阿里、京东、微医、平安等)的否定,但是这一前一后对比可以感受到,国家真正推崇的仍然是基于体制内的医联体,而互联网仅作为技术手段服务于医联体内外的各医疗机构,明确了主从关系。
其他
还有诸多内容与医师道德遵从、法律遵从以及考核等相关的条目,总而言之是在往更加规范、严格的方向发展。
附录 ——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说明
官方的解读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e6bd1b1d1694447794a8355a2be31f4a.shtml